署名還是被署名
東城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后第6天,作為該案第一被告的范迪安在“人民網”上公開發表《關于黃以明狀告本人“剽竊”其文章一事的聲明》,認為全球特產網“胡亂編造,盜他人之文安本人之名”,但“并非本人所為,并與本人毫無關系”。
在這份將近1500字的聲明中,范迪安稱其在蕭長正作品展時確曾寫過一篇短文作為展覽前言,此外并未寫過有關蕭長正的文章,更沒有向中華特產網、全球特產網投過任何稿件,且將其得知此事后與黃以明溝通澄清事實的過程一并作了描述。
黃以明一方卻不能接受這樣的說法。黃以明的代理律師、北京律師協會著作權專業委員會主任葛小鷹在接受《法治周末》記者采訪時稱:“開脫的話誰都會說,那怎么不署別人的名,偏偏就是他(范迪安)?”
范迪安的聲明發出之后,輿論遂成三派之勢,一派開始聲討身為中國美術館館長剽竊抄襲的不端,司馬南在其微博上就說“館長也會抄襲”“自由撰稿人的水平超過館長”;一派強烈質疑黃以明借此事炒作,斥其為無賴,同情范館長無故受誣陷;另一派則站在中間,把整個事件和雙方都評說一遍。
“口水仗沒有意義,到時候看證據說話吧。”葛小鷹在電話那頭對《法治周末》記者說。據他透露,東城區人民法院立案之后,因此案第二被告蕭長正是臺灣地區人,屬于法律規定的涉臺案件,目前已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審,初步定于4月13日開庭審理。
《法治周末》記者按照全球特產網上提供的聯系方式致電過去時,居然是空號。中華特產網的工作人員則告訴《法治周末》記者,網站刊登的文章一般都是轉載,原來怎么署名他們就怎么登。但當《法治周末》記者問及網站刊登《〈我的森林〉與自然精神》一文的具體情況時,網站工作人員表示因初到網站并不知情,網站負責人也不在。
《法治周末》記者也試圖聯系身處漩渦中心的范迪安館長了解事情真相,但每次致電中國美術館,工作人員均稱范館長在開會。截至本報發稿之時,也沒有收到中國美術館方面對采訪函的回復。
范迪安在“人民網”聲明的最后,稱黃以明把網站的過錯視為他的過錯,是“‘莫須有’的指控”。
李順德研究員指出,不是不存在被署名的可能,現實中被署名、尤其是名人被別人故意栽贓的情況也不是沒有,但證明文章“被署名”的責任在被告。“文章公開發表了,上面就署了你的名字,別人有理由懷疑你是剽竊抄襲者。”
李順德同時也表示,就此案件情況來看,如果真的存在被署名的情況,范迪安完全可以請求法院調查,或者向法院申請由公安機關介入調查,“比如查發文IP,真相很容易大白于天下,至少在技術上是完全不成問題的”。
是否緣于“潛規則”
原告黃以明言之鑿鑿,被告范迪安館長大呼冤枉甚至不惜高調聲明,加之輿論對雙方的指責,令這一案件真相撲朔迷離。
《當代藝術》雜志主編、大連現代美術館學術總監程美信卻指出了另一種可能性———“美術界的署名‘潛規則’才是真相所在”。
程美信在其博文《范迪安“剽竊案”的羅門生現象》中稱,以范迪安的專業修養和理論功底,其直接剽竊黃以明文章的“可能性幾乎等于零”。而“領導官員與學術名家一向只掛名不做事……除了人情世故外,為錢‘授名售名’也是常有的事”。
程美信進一步分析指出,范迪安作為中國美術館館長和2006年蕭長正作品展策展人的雙重身份,意味著蕭長正可能正是整個剽竊案的“潛在關鍵人物”。“遵照中國美術界的‘潛規則’,蕭長正是付出實際代價并擁有合法使用‘范迪安’的署名權,至少在他這次擁有策展人的評論文字。”
巧合的是,黃以明也一直向《法治周末》記者強調,整個案件的核心人物是“蕭長正”。據黃以明稱,他與蕭長正私交甚篤,蕭長正曾在其作品集中全文收錄《自然精神的現代構成》,并且“蕭長正是惟一擁有我這篇文章全文的人(記者注:《藝術新聞》發表該文時有刪節)”。
據黃以明稱,事發后他一直給蕭長正打電話試圖了解事情真相,但3年未果。
程美信除了對案件真相作了大膽猜測外,還在博文中透露,“身為美術館館長出面給在本館里做個人展覽的藝術家當策展人,這既不符合學術規范也存在濫用職權的嫌疑”,并進一步指出“范迪安涉及授(售)名的學術不端同時還有‘職權腐敗’的行政責任”。
在博文的最后,程美信說,當事人在剽竊事件中既是受害者又是受益者,“真正遭到踐踏的卻是社會的制度、公眾的情感、學術的尊嚴、藝術的真情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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