失竊的《25.11.71》由趙無極創作于1971年,屬于小尺寸作品。
曾在798藝術區索卡藝術中心任保安的張民,在離職后將一幅價值400萬元的趙無極油畫盜走,并在原處掛上仿作。
據悉,北京二中院一審以盜竊罪判處張民有期徒刑12年,并處罰金1.2萬元。
張民曾在位于朝陽區798藝術區的索卡藝術中心工作。2011年10月30日19時許,張民來到索卡藝術中心,趁該中心下班無人之際,用事先配好的鑰匙打開防盜門進入該中心,并將頭部用事先準備好的雨衣蒙上后進入展廳,盜得一幅該中心展出的趙無極真品油畫《25.11.71》。
經鑒定,這幅油畫價值400萬元。
開庭時,張民說,自己到索卡藝術中心工作,沒簽訂勞動合同,也沒給上保險。去年5月,他到朝陽區勞動部門舉報,對方隨后到該公司核實情況,老板因此知道他告了狀。
張民認為老板想換掉他,便產生了盜竊的想法,并偷配單位正門的鑰匙。去年7月,單位將他開除,雖然給了補償,但他覺得不夠,就更想報復。
離職后,張民曾到畫廊看展覽,并拍了一些照片,其中包括涉案油畫。之后,他到通州宋莊花3300元找人按照照片臨摹了5幅。案發當日,他帶著5幅仿作來到畫廊。
張民說,他剛替換完3幅名畫,就聽見外面有響聲,便將尺寸最小的《25.11.71》(長:65厘米;寬:55厘米)夾在腋下跳窗逃走,其他兩幅畫因尺寸大沒帶走。
雖然聲稱是報復,但張民在供述時承認偷畫是為了錢。他從網上看到那幅偷來的畫能值400萬元后,覺得價格太高不好處理,還沒想好賣給誰就被抓了。
二中院經審理認為,張民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,且數額特別巨大,依法應予懲處。鑒于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,當庭亦能認罪悔罪,且系初犯,贓物已起獲并發還被害單位,在法院審理期間其家屬代為繳納了罰金,可對其酌予從輕處罰。據此作出上述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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